钦南区企业商标变更要注意哪些细节?
作者:钦州恒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1-15 08:40:05
1、充分认识商标的重要性,大力培养和增强商标意识竞争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商标是竞争的利器。商标作为区分产品和服务的标志,具有开拓市场和占领市场的作用。商标一经国家注册,就可以在国家法律的有效保护下,抢占市场制高点,占据强大的竞争地位。
2、大力发展注册商标积极开拓占领市场目前,由于一些企业不适应市场经济,商标意识淡薄存在诸多问题。一是不申请注册商标。二是未注册商标的使用。有的企业缺乏长远规划,或者是因为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做了大量的工作,商标有一定的知名度,然后申请注册,但是发现有的企业先注册了,这是一个很大的教训。三是“临时崇拜”。一些企业在钦州商标注册前缺乏细致的调查,没有经过周密的策划和设计,草率行事,导致商标注册后缺乏意义,不易传播。发展注册商标,必须克服上述短期行为。营业执照注册后,应当及时申请注册商标,不得使用未注册商标。此外,注册商标应为“出生前注册帐户”。在产品试生产和工厂建设阶段,我们需要邀请人们来设计商标。他们中的一些人还应该邀请专家来设计和选择一个能够体现产品个性的商标,这样可以减少商标注册的盲目性,提高产品和企业的知名度,促进发展和市场份额。
3、保护注册商标,杜绝假冒商标注册后取得专用权并不容易,保护其专用权也不容易。一些企业在申请商标注册时不惜任何代价。一旦拿到商标注册证,就会失去而不珍惜。这是非常错误的。商标是企业的品牌,是产品质量、企业管理和商业信誉的象征。我们必须像保护生命一样保护商标。为依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应做好三项工作:首先,要对全体员工进行商标法律法规教育,让大家了解注册商标的意义,把商标视为企业的生命和本职工作,自觉爱护商标,维护企业声誉。二是正确使用商标,定点印制,建立严格的商标保管、使用、销毁管理制度。三是高度警惕市场上的假冒伪劣和商标侵权行为。
一经发现,应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部门报告,并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部门严肃查处。此外,工商部门作为注册商标的管理机关,在为企业服务的前提下,要做好注册工作,加强对商标印刷企业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假冒商标、非法使用商标等违法行为印刷商标标识和商标侵权,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造成商标侵权的原因,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那么造成商标侵权的原因有哪些?
1、使用侵权未经钦州商标注册权人同意,在同一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的行为。商标注册的最直接目的就在于对企业商标进行保护,避免他人随意使用。因此,如果未经同意即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无论其有无过错,都会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在实践中,使用侵权相较于其他几种侵权方式而言,是最为常见的一种,对这类侵权的追责也是最为困难的。
2、销售侵权经销商是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媒介,负有向消费者提供合格商品的义务。如果经销商向消费者提供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无疑是在帮助商标侵权人实现其目的,有损商标注册人及消费者的权益,故也将其规定为商标侵权行为。同使用侵权一样,销售侵权也不要求经销商存在过错,只要存在侵权行为,即应当承担责任。
3、反向假冒侵权在反向假冒中,行为人并非商品的最终用户,该行为人为地割裂了商标与商品之间应有的联系,剥夺了他人之注册商标通过进一步流通来扩展其声誉的机会,影响了消费者对商标注册人的认知,导致商标注册人的经济利益不能完全实现,损害了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自属商标侵权。
4、其他侵权行为在实践中,商标侵权的形式数之不尽,除上述三类较为典型的侵权方式外,诸如: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等行为也是屡见不鲜的。
获得专利权后,专利权人享有以下权利:
(1)禁止他人实施权。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了专利法另有规定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2)转让权,即将专利权转让给他人。
(3)许可权,即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权。
(4)质押权,即专利权人可以用专利权来为自己或者他人的债务做担保。
(5)标识权,即在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识的权利。
(6)放弃权,即在专利权的有效期内放弃该专利权的权利。
1984年3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5年4月1日,即我国专利法实施的第一天,原中国专利局就收到来自国内外的专利申请3455件,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誉为创造了世界专利历史的新纪录。中国专利法保护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创新成果。在大多数国家,专利法仅保护发明,而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单独立法。我国将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保护规定在一部法律中,都称为专利,是我国专利法立法体制特色之一。
专利法制定后经历了两次修改。1992年9月,为更好履行我国政府在中美两国达成的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中的承诺,我国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2000年8月,为了顺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
2005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启动了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工作的准备工作。2008年1月,专利法第三次修改被列入国务院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2008年12月27日,我国《专利法》进行了第三次修订(下称2008年《专利法》)。修订后的《专利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与前面两次修订相比,这次专利法修订,主要是国家自身发展需要的体现,而这突出地表现为提升专利法在促进我国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方面的重要作用。
《专利法》第三次修订涉及的内容相当多,但其总体风格是基于总结我国专利法制工作经验,出于中国自身发展需要,更加充分地保护国内外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并兼顾社会利益的平衡,促进专利制度功能和作用在中国更好地发挥。从具体的修订内容看,此次修订特别重视提升专利法对我国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的作用,以及在维护公众利益的基础之上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专利法》修正案通过后,舆论普遍认为,鼓励创新能力提高和加强对专利权保护,是这次《专利法》修改的主旋律,贯穿于专利法的始终。因此,这也可以视为《专利法》第三次修订的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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