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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商标变更申请的格式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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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商标变更申请的格式和注意事项

作者:钦州恒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1-30 08:46:07

注册商标信息变更时,必须变更商标,以保持商标的有效性。今天,我们钦州商标注册将为您讲解商标变更申请的格式和注意事项。

一、商标变更申请表需要变更名称、地址的,应当填写《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称、地址变更申请表》。商标注册人或者申请人同时申请变更名称、地址的,应当填写申请表。需要在注册申请中删除注册商标或者商品、服务的,应当填写《商品、服务删除申请表》,但不得对商品、服务进行限制或者修改。需要变更商标代理人的,应当补办变更商标代理人的申请。发现需要更正的注册文件或者申请文件有错误的,应当填写《商标申请/注册事项更正申请书》。这里提到的需要更正的错误于申请文件中的个别错误。

二、商标变更注意事项申请变更共同商标共有人姓名的,无论是变更全体共有人姓名、变更部分共有人姓名或者变更共同商标代表人,应当在申请表中填写全体共有人姓名。申请变更合资企业商标代表人的,应当填写变更注册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的申请书,并提交另一家合资企业的同意声明。代表姓名、地址变更的,应当在申请书首页申请人姓名、地址栏中写明变更代表的姓名、地址,并在变更前写明代表的姓名、地址申请书首页变更前,应当附变更证明。其他共有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的其他共有人名单和变更后的共有人名单上分别填写变更前的共有人姓名和变更后的共有人姓名,并附相应的变更证明。

《商标注册证》遗失的,如补证申请书件齐备并符合规定,经审查核准后,商标局在《商标公告》上刊登遗失声明,发出《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商标注册证》破损的,申请人在提交补发申请时应将《商标注册证》交回商标局,如补证申请书件齐备并符合规定,经审查核准后,商标局发出《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

(一)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申请人收到商标局的《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后,应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到商标注册大厅领取《商标注册证》。因各种原因没有收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的,到商标注册大厅领取《商标注册证》时应提交以下书件:1、商标注册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2、领证单位介绍信;3、领证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二)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将《商标注册证》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一般办理工商注册,很多人在还没有办理之前就苦恼,苦恼什么?怎么办理?需要哪些资料?等等,其实办理工商注册没有那么麻烦,只要弄清楚大致的流程就可以了,那么需要怎么做呢?工商核名:一般情况下别那么较劲,名字稍微上档次点,3-4个字的比较容易审核通过。

工商登记注意事项工商登记顾名思义就是按照工商局的要求提交符合要求的材料进行登记注册,不符合要求或造假的材料是没有办法通过的,所以有这种想法的朋友请打住了!!填写基本的章程以及《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这些都很简单,不过值得一提的是监视一职,最 好是之前没有开过公司的身份证,如果是之前开过公司的就要注意了,如果税务部正常那么工商局会给您来电话告诉您:对不起,监视黑名单咯,请更换!!!还有就是房产证的问题,必须是字迹清楚,完整的真实房产证复印件!不得不得说最后一点就是签字,一般建议签字稍微正楷一点。

篆刻公章注意事项到这个环节的朋友不得不恭喜您了,因为您的企业已经快步入正轨了!!很多人会想到,不就是刻 章嘛,简单!那您就大错特错了,千万别小看刻 章!!刻 章一般的时间是2-3天(部分地区除外),是需要提供法人身 份证原件以及刚办理好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到公安局备案的,每一个公章都有属于它自己的编号,如果您想省掉这一环节,那您就错了!!  

工商程序走完了并不代表您的企业就完整了,还有后续的国地税报道以及银行基本户开户。自己办理当然没有代理注册公司办理的方便、快捷。公司注册平台,行业经验涉及工业制造、通讯、信息、劳务派遣、金融、制药、旅游、建筑、房地产、出版、餐饮,化妆品及商业等诸多行业。尤擅长清理各种复杂的疑难杂帐;税务代理(纳税申请、涉税文书),丰富的财税经验和主管部门的良好的沟通关系,为客户提供专业的、贴切的服务。

对商标大家都有所了解的应该就知道,我国的商标申请向来遵循"商标申请在先"的原则,也就是说"谁先申请,商标就归谁。"而今天小编想谈的是关于商标法中规定的商标注册优先权,这种优先权通俗一点来说就是商标申请人在商标注册的过程中可以"插队",这种特权,想必每个商标申请人都非常想要吧。不过既然是特权自然就不是每个人想要就可以要,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得这种"插队"的权利呢?下面小编就给大家说说在商标法中关于优先权具体有哪些规定。

一、《商标法》第24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根据该规定,凡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两个国际条约缔约国的国民(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或者在缔约国有营业场所或住所的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以及与我国签订条约互相承认优先权的国家的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均可在商标申请时享有优先权。

二、《商标法》第25条规定:"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根据该规定,该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那么就可以实际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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