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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北区商标申请不能触及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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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北区商标申请不能触及哪些内容

作者:钦州恒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2-10 08:46:55

部分地区出现了一些公司注册地址新规定,例如龙岗区要求生产型企业必须准备好场地证明材料现场提交,龙华区高于9层及以上的小区住宅不能作为公司经营地址等。那么究竟什么样的地址才能用来注册公司呢?

首要一点就是地址一定要真实,并且与实际办公地址一致(挂靠前海地址除外),一旦地址改变就要及时到工商局做相应的变更。工商局会不定时向企业发出“场地核实信件”,如果无人签收或者登记地址不存在,就会被工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同事也会成为税务非正常户。

想要入驻前海的企业可以选择挂靠前海商务秘书公司的地址,得益于前海自贸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在前海注册公司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过往很多公司都选择把地址挂靠在商务秘书公司或创业孵化器等场地。但目前前海自贸区的很多办公楼、写字楼拔地而起,前海也推出了“企业归巢”计划,努力让企业回归前海自贸区实地办公,所以企业也可以考虑直接租用前海写字楼、办公楼作为实际营业地址。

其实在新政发布之前,注册公司的地址是没有特意区分开商铺和住宅的,也就是说小区居民楼也可以注册公司,但是目前龙华区对高层小区、住宅已经做出了限制,在未来很有可能越来越严,所以想要以居民楼、小区房作为公司注册地址的朋友应该早做准备,最好可以租用写字楼或办公楼。

工商局还会对企业经营地址进行抽查,被抽查到的企业的全体股东、法人需全部到场,并准备好场地证明文件做实质审查。场地证明文件必须是经过所在区房管局备案的凭证,或街道办开具的场地使用证明,与房东、房主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并不可以哦。

综上所述,小编在这里建议您,为了防止未来的政策越来越严,注册公司还是趁早为好。另外各区对于注册地址的要求不尽相同,选取地址之前最好先了解好各区的具体要求再按情况申请。

商标转让是一件大事,需要进行大量审查。今天,钦州商标注册公司告诉大家在商标转让方面需要注意什么?

1.如果注册商标被转让,商标注册人应转让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类似商标。

2.转让申请提交一个月后,商标局将“受理通知书”邮寄到申请表填写地址的受让人,并复印并记录商标局注册人的地址。转移标签。发送通知。

3.如果转让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商标局将通过邮寄方式在申请表填写的地址通知申请人。

4.转让申请获得批准后,商标局将把转让证书邮寄到申请表填写地址的受让人,并公告转让商标的通知。签署证书的日期是公告日期,受让人拥有自该日起使用该商标的专有权。

5.如果转让申请因其他原因无法获得批准,商标局将通过申请表填写的地址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6.如果转让申请中的受让人由多人共享,则商标局的相关通知或证明只应发送给代表。如果其他共有人需要证明,他们应该申请更换。

7.如果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转让申请,商标局将不直接与申请人联系,所有文件将发送给商标代理机构。

8.申请类型应按照商标注册证书批准的国际分类类别完成。

所谓的品牌,是指用来识别某个销售者的产品或服务,并使之与竞争对手的产品或服务区别开来的商业名称及标志,它通常由文字、标记、符号、图案和颜色等要素的组合构成。品牌不仅是产品的标志,更是产品质量、性能、服务等满足消费者使用产品可靠程度的综合体现。好的品牌具有属性、利益、价值、文化、个性的丰富内涵。品牌管理,指的是对从品牌创建到品牌生命终结的整个品牌生命周期进行管理的过程,包括品牌调研、品牌创建、品牌定位、品牌推广、品牌维权、品牌检测、品牌更新、品牌终结等。

品牌维权,作为品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如何维权、怎样维权呢?常见的有两种基本方法。第一种方法,是事先维权法。即注册商标和申请专利。注册商标,是由申请人根据《商标法》规定的注册条件、原则和程序,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过商标局审核后予以注册的商标。我国注册商标的种类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品商标,是指从事商品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的商标使用者,在其生产和销售的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服务商标,是指从事服务行业的商标使用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使用的商标。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申请注册的商标,被驳回或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书面通知钦州商标注册申请人。

如果申请人不服,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果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还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专利申请,是由申请人根据《专利法》规定的条件、原则和程序,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过专利局审核后授予专利权。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一种独占权。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发明创造的专利权。

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指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它包括产品发明、方法发明和改进发明三类。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指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也是一种新的技术方案,但它必须表现为一种具有一定形状和构造的产品,而且与发明相比,它的技术创新水平比较低。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专利申请被驳回或不予公告的专利,专利局书面通知专利申请人。

如果申请人不服,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专利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专利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果当事人对专利评审委员会的决定还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二种方法,是事后维权。即当商标专用权或专利独占权被侵害时,依法维权。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解决。

一是行政方式。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自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处理时,如果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可以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如果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是民事诉讼方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如果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难以确定,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如果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丢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如果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但是,人民法院对此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如果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没有起诉,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三是刑事诉讼方式。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解决。

一是行政方式。假冒他人专利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或者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款。

二是民事诉讼方式。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三是刑事诉讼方式。假冒他人专利的;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或者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些日子在审理一起商标案件的时候,一位当事人的自言自语引起了笔者的兴趣。原告是一个普通人,长期使用的商标被竞争对手申请了注册商标,直到被对方诉了侵权才知晓钦州商标注册这回事。当时正是双方当事人在做法庭辩论,在一轮言辞激烈的辩论结束的时候,他像是自言自语一般嘟哝了一句:商标我一直在用,搞什么注册嘛!开庭结束后,我和他聊了两句,发现他的逻辑其实特别简单。这个商标是他最早开始使用,并且一直都在用,在当地也小有名气,所以这个商标理所当然应该是他的。他感到困惑的是,法律为什么要特意设置一个注册的程序?

其实,当事人的疑问涉及了一个根本的问题,商标作为一种权利是如何得来的?世界各国采用的制度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商标注册制度,即商标只有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申请注册之后方才成为一项权利,从而能够获得法律的充分保护,如我国。而与此相对的另一种制度就是商标无需申请注册,只要通过实际的使用即可形成商标权获得法律的充分保护,即使可以申请注册,也不过是作为权利的凭证,如美国。应该说,我国选择第一种制度是有其历史背景和现实意义的,对我国的商标事业的繁荣发展起到了根本性的重大作用。

对于经营者来说,在我国,一旦将自己的商标申请注册成功,则可以获得法律的完全保护。比如说我有一个李逵商标,一直以来都在我卖的斧头上予以标示,而且很有一些名气。如果这是个注册商标,那么首先,别人在斧头或者类似的镰刀、锤子等东西上就再不能注册李逵商标了,其次,一旦别人在斧头上使用了李逵商标,我就可以上法院去告别人或者让工商局去检举。如果我的李逵是个非注册商标,那我就面临两个困境,一个是没有办法阻止别人也在斧头上使用,我就打不了李鬼,另一个是有可能面临本文篇头所提的情形,即被别人将李逵注册在斧头上使用,结果就是我自己不能使用,即使使用也可能被别人告上法院。

当然,并不是没有注册的商标就完全得不到保护,上文所提案件的原告的想法还是有一定道理的,我们国家的商标法其实也规定了他说得这种情形。如果这个案子的原告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确实他使用这个商标比别人要早,而且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那么他请求我国的商标管理机关将别人注册商标撤销的申请将能够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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